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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接C9版)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新光集团有限公司意向书摘要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31 94 次浏览

  注: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已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将其持有的信达国际股权全部转至全资子公司香港控股持有。

  香港控股是信达证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香港设立的控股平台公司,于2022年9月5日成立,报告期内无财务数据。

  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审计,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股票数量324,300,000股A股新股,占公司发行后的总股本3,243,000,000股的10.0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量将根据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乘以发行股数最终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本公司拟使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的金额为258,095.70万元。

  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增加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本次募集资金将重点投向以下领域:

  1、进一步巩固传统经纪业务,优化调整营业网点布局,拓展公司业务辐射区域;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促进财富管理转型;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构筑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2、在合规经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公司资本中介业务的资金配置规模,优化业务结构,加快业务发展。

  3、在严谨完善的研究体系和投资决策体系下,视市场情况适当增加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丰富自营业务类型,提高自营业务投资的收益率和稳定性。

  4、加大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入,并通过市场化途径引进投研、营销和产品设计开发人才,不断提高资管团队的产品设计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提升产品业绩,打造品牌效应。

  5、扩充承销业务资金实力,吸引更多人才,打造公司专业、高端的投资银行人员队伍,提高投资银行业务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投资银行业务实力。

  7、公司期货业务、另类投资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公募基金业务和境外业务分别由下属子公司开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加大对各子公司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和业务体系,提升公司作为综合性证券控股集团的整体服务能力。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状况确定具体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以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首先,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将会使得公司的净资本和净资产得到增加。同时,预计本次发行股票价格高于公司发行前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预计将会增加。

  其次,随着净资本实力的提升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业务开展的范围得到扩展,与净资本挂钩的各项业务空间将扩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得到提高,经营治理能力得到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和盈利能力将会得到长期的发展,从而有利于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的实现。

  最后,由于证券行业开展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监管政策以及公司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直接产生的效益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明显体现。

  综上所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将有利于公司增加资本并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从而有效的优化收入结构,加快新业务发展,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加公司各项业务的竞争实力,以优良的业绩努力为股东创造良好的回报。

  除本招股意向书摘要“节重大事项提示”之“十、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中披露的风险外,投资者应考虑下述风险因素:

  合规风险是指因经营管理或员工的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或被采取监管措施,从而造成公司遭受财务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证券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行业自律组织的严格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日趋成熟,证券行业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也在不断完善。除《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外,证券监管部门颁布了多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规运营进行规范;同时,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还应遵循其他相关金融法规,并接受相应监管部门的管理。

  如果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业务准则,将会承受法律风险或者监管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业务收入、罚款、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禁止从事相关业务、责令关闭等。公司还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而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核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和提供福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上述监管措施及处罚等都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作为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公司须遵守适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可能因无法完全杜绝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及其他违法或不当活动,从而引致有权机构施加处罚的风险。

  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是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公司业务始终处于动态发展的环境中,用以识别和监控风险的模型、数据信息可能会受到证券市场的发展、业务规模的扩张以及产品的创新等因素的制约而难以实时保持准确和完整,从而存在无法预见所有风险的可能。

  同时,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未必能够有效降低不可预测的风险,采用的降低风险的策略和技术方法未必充足和有效,以及不能根据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多、业务范围的扩张、业务创新及金融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而及时调整、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从而因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失效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取决于员工的实际执行能力。由于本公司业务范围广、规模较大、分支机构众多,公司不能完全确保员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操作不当、职务舞弊或违法违规等情形。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将受到不利影响。

  证券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证券公司发展的关键在于人才的储备和积累。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发展迅速、对人才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加剧了人才的竞争。

  若本公司的激励机制和人才队伍建设不能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无法为员工打造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政策、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以稳定现有的人才,并积极引进更多的金融领域人才,公司则可能面临人才流失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任何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离职后继续开展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可能导致客户流失,亦可能导致公司业务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从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信息技术系统是证券公司业务运行与管理的重要载体,客户证券交易、公司管理、会计核算、网上交易、资金清算、第三方存管、售后服务和产品研发等多个方面均需要信息技术系统的支持。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合理性将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公司不能排除因人为或突发事件发生导致软硬件故障、通信中断、病毒攻击、数据丢失或泄露等情况。若未能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该问题,将使本公司的正常业务受到干扰或导致数据信息丢失,从而可能对本公司的声誉、竞争力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新业务的推出和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对信息技术系统的要求日益增强。为了适应业务的发展和保持在竞争中的有利地位,本公司需要不断投入资金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如果本公司未能及时有效的更新和提升信息系统,或者因新技术引发无法预料的系统缺陷,将对本公司的竞争力和经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资本杠杆率及风险覆盖率为证券公司与净资本直接相关的核心风险控制指标。资本杠杆率新光集团有限公司、风险覆盖率与负债规模挂钩,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挂钩,与证券自营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挂钩,还与新业务资格的取得挂钩。如果因新业务的拓展、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业务经营中的突发事件导致本公司未能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可能会处罚公司或者限制公司业务规模、不批准新业务资格,从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是指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本公司在业务经营的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因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投资银行业务大额包销、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规模过大,以及交易对手或客户违约等对公司流动资金形成影响和压力,如果公司不能及时以合理的成本获得足额资金,将会给公司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本公司金融资产配置情况也可能给公司带来流动性风险,剧烈的市场波动将导致公司资产不能以合理价格对所持资产进行变现,也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12月,为配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实施,证券业协会针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及《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多项自律规则进行了修订,对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作出了明确要求。

  若未来经营环境出现变化或受到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等,本公司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业务流程、内部程序、信息系统上接C9版)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新光集团有限公司意向书摘要、人员岗位设置、内外部人员欺诈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广泛存在于各个业务部门,由于各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差异化较大,对操作风险控制的程度和要求也不同。特别是近年来创新业务的发展使得公司业务流程日益复杂,风险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差异较大,涉及的操作风险管理难度显著提高。因此公司存在因操作风险控制不力,从而给公司的声誉、经营活动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人力资源为核心生产经营要素,员工道德风险相对其他行业更为突出。本公司可能无法完全杜绝员工不当的个人行为,如果员工向公司刻意隐瞒风险、进行未经授权或超过权限的交易、违法买卖股票或其他行为、不恰当地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且本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防范,则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会导致公司面临诉讼和监管处罚。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交易对手、客户、中介机构、债券发行人及其它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机构或自然人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信用交易业务、证券自营的固定收益业务、期货经纪业务等。公司提供的诸多金融服务均建立在相关方诚信自律的基础上,如果客户或交易对手等有隐瞒或虚报事实、违约、信用等级下降等情形,而本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则可能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客户或交易对手拖欠大额款项或者严重违约也可能使公司面临信用风险。

  另外,本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与不同的经济主体、法律主体签订合约,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及各个交易对手的差异性,在各种经济活动中难免产生一些不确定性,有可能产生少数个别的违约事件,给公司造成一定的信用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国内证券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的监管评级。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本公司在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分别被评为B类BBB级、A类A级、A类A级、B类BBB级和B类BB级。本公司面临因监管评级变动而引发的风险。如果未来监管部门下调本公司监管评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比例或者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准备金率可能会提高,公司亦存在不符合新业务的申请条件或无法获得业务资格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及竞争实力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对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如果本公司未能妥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监管部门可能会处罚公司或者对公司采取其他措施,本公司亦可能需要为未能妥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未能妥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亦可能导致社会或者客户对公司运营或者品牌造成负面印象,从而对公司声誉以及公司业务开展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自有房产中有3处房产存在一定的瑕疵问题,具体表现为:该3处房产所对应的土地为划拨地,其中1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2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司自有房产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业务和技术”之“五、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之“(二)自有及租赁房产”的相关内容。公司可能因房屋产权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瑕疵导致权利不受保护或发生纠纷,可能会导致相关营业部搬迁,因此公司可能承担额外的支出,同时也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向第三方承租房屋中有4处房屋出租方未提供该等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业务和技术”之“五、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之“(二)自有及租赁房产”的相关内容,该等房屋主要作为本公司营业部的经营场所。本公司可能存在由于第三方提出异议导致租赁权利受到质疑,或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不再向本公司出租房屋,相关营业部需重新选择经营场所,从而导致额外搬迁成本或影响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

  “信达”品牌名称也为中国信达及其关联公司使用。如果中国信达及其关联公司作出任何有损“信达”品牌名称的行为,或存在任何有关的负面消息,本公司的声誉、业务及发展前景可能受损,从而可能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本公司已经与中国信达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信达证券在相关商品服务项目范围内暂时无偿使用“信达”相关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并承诺在其控股本公司期间不会提前终止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或增加使用许可条件。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业务和技术”之“五、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之“(三)主要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尽管有前述许可合同约定,但本公司仍无法保证在此合同授权期结束后中国信达会继续给予本公司授权。如授权无法续期或被提前终止或被要求支付许可使用费,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或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本次发行前,中国信达持有本公司87.42%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财政部系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本公司己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本次发行后,仍有可能发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它方式,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或重大决策施加不利影响,进而损害本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增加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受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行情变化、证券市场竞争环境变化、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化以及本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影响,募集资金运用的进度及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然而,募集资金使用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之前,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务。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相关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增至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者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除前述情形外),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者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除外);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股份转让购买证券公司股份使其累计持有的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的,应当依法举牌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因此,投资者存在购买本公司股份达到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标准,而股东资格未能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风险。

  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若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客户自身的期望,或者公司在业务操作中未能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将面临被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投诉甚至诉讼、仲裁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或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尤其在信用交易业务开展过程中,如客户由于维持担保比例或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线且未能按约定追加担保物或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到期不能偿还信用交易资金、市场交易出现极端情况等原因,信用交易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本公司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保障公司权益,从而引发本公司的诉讼风险。

  另外,因融资方违约,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诉方,存在多起重大诉讼或仲裁,公司对预计可回收金额进行了测算并对相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若被诉方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相关抵押担保物不能及时、完整地变现受偿,导致债权实际受偿金额小于预计可回收金额,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对社会经济秩序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各行各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也造成了证券市场一定程度的波动。尽管国内已有效控制新冠疫情,但若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蔓延且得不到有效控制,或者今后出现其他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均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本节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重大或非金额重大但对本公司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或协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投资银行业务合同、资产管理业务合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同及其他合同等。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合同主要包括三类,分别为保荐承销协议、债券承销协议和财务顾问协议,其中各类预计收入金额前五大的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包括四类,分别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基金管理合同,其中各类存续规模前五大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待偿还本金金额前五大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重大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如下所示:

  除上述合同外,公司存在第三方存管业务、期货子公司经纪业务及私募基金投资子公司投资业务等交易协议,此类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且交易频繁,故不作为重大合同逐一披露。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如下:

  因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方”)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5年4月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已公证),未按要求履行提前购回义务,信达证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等公证债权文书,要求上海盈方支付本金29,986,000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盈方进行了执行,对质押股票进行拍卖处置后,向信达证券发放执行款项12,720,155.58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2017年9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前述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戴某蓉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7年4月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及《补充协议》、2018年4月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委托书》(均已公证),未按约定履行购回义务,信达证券通过违约处置程序自行收回部分资金后,针对未收回的资金,于2018年8月9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等公证债权文书,要求戴某蓉归还本金共计85,353,840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戴某蓉进行了执行,对质押股票执行处置后,向信达证券发放执行款项83,613,471.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2019年10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张某文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7年11月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及《补充协议》(已公证),未按要求履行提前购回义务,信达证券通过违约处置程序自行收回部分资金后,针对未收回的资金,于2018年8月24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等公证债权文书,要求张某文归还本金98,907,844.1元人民币及相关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对张某文质押给信达证券的20,034,000股邦讯技术(证券代码:300312)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文进行了执行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对质押股票进行了执行处置,同时又执行了张某文其他账户资金,累计向信达证券发放执行款13,150,142.57元。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将张某文持有的17,314,000股邦讯技术股份作价92,664,528元交付信达证券,抵偿被执行人张某文应支付信达证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92,664,528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2020年9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石河子融铭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铭道”)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7年6月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已公证),未按约定履行购回义务,信达证券通过违约处置程序自行收回部分资金后,针对未收回的资金,于2018年8月29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等公证债权文书,要求融铭道归还本金14,854,020.6元人民币及相关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融铭道进行了执行,对质押股票执行处置后,向信达证券发放执行款项5,915,898.74元。因剩余3,037,500股股票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4月22日,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办理以股抵债。2022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将3,037,500股股票进行以股抵债。2022年5月30日,3,037,500股股票司法过户至信达证券。

  因火凤天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凤天翔”)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6年6月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及《补充协议》(已公证),未按要求履行提前购回义务,信达证券于2019年4月24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等公证债权文书,要求火凤天翔支付本金99,949,500元人民币、利息806,259.3元人民币及相应延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火凤天翔进行了执行。在对质押股票进行了拍卖处置,同时又执行了火凤天翔的账户资金后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计向信达证券发放执行款项32,996,652.41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陈某松、陈某连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6年11月签订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已公证),未按要求履行购回义务,信达证券于2019年8月28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等公证债权文书,要求陈某松、陈某连支付本金99,036,000元人民币、利息985,848.36元人民币及相应延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对陈某松质押给信达证券的21,650,000股ST中新(证券代码:603996)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9月3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6月19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陈某松名下的21,650,000股ST中新股份。2021年6月4日,公司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陈某连提出的执行异议材料。2021年7月27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裁定驳回陈某连的执行异议。2021年8月,接台州市中院通知,陈某连针对前述裁定向台州市中院提起执行异议复议。2021年12月20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浙1002执5052号之四,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ST中新股权。2022年1月4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2,165万股*ST中新股权价值5,187.35万元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先后对2165万股*ST中新股权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流拍未拍卖成功。2022年4月11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2165万股*ST中新股权进行司法变卖。因*ST中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中止本次司法变卖流程。*ST中新终止上市后,2022年7月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市及退市板块挂牌转让,证券名称变更为“中新3”。截至目前,公司正向法院申请后续执行操作。

  因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维”)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未按要求履行购回义务,信达证券于2019年8月27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中维归还本金48,100,000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对天津中维质押给信达证券的1,600万股中房股份(证券代码:600890)的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过程中,信达证券通过二级市场违约处置收回部分债权。2021年6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胜诉,判决天津中维给付公司剩余融资款本金、延期利息及违约金,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天津中维质押的1,081.56万股“中房股份”(证券代码:600890)优先受偿权。上述判决已于2021年7月15日生效。信达证券已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执行申请材料,法院于2021年8月4日正式立案。截至目前,法院已经完成质押股票的处置,共发放执行案款660.15万元。中房股份终止上市后,2022年8月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市及退市板块挂牌转让,证券名称变更为“中房5”。截至目前,公司正向法院申请后续执行操作。

  2018年7月20日,为解决漳州三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股份”)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后信达证券所持利达股份的股份回购事宜,信达证券、程某及利达股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9年3月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程某应当于利达股份摘牌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信达证券支付股份转让款44,370,000元。2019年7月12日,利达股份从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摘牌,但程某未如约支付股份转让款,构成违约新光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4月2日新光集团有限公司,信达证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支付股份转让款44,37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20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信达证券支付股权转让款44,370,000元、违约金2,21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3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股权转让款44,37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律师费损失7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44,163元,并承担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17,824元。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发行人发放执行案款971.2元。因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3月、9月,信达证券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控股”)签署了两份《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信达证券向新光控股融出资金共计190,528,000元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到期后,新光控股未按约定进行购回。2019年4月25日,新光控股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信达证券向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包括尚未归还的本金180,214,555.34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等合计205,070,982.73元,并主张对新光控股质押给信达证券的40,521,300股中百集团(证券代码:000759)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6日,新光控股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确认信达证券债权金额为204,470,982.73元,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目前,该案正在破产重整程序中。

  信达证券于2020年认购了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钜盛华”)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认购金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到期日为2021年9月30日。

  由于深圳钜盛华到期无法兑付,信达证券与深圳钜盛华下属深圳华利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通”)和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润田”)签订了《差额付款合同》,约定华利通和中山润田承担标的债券清算或分配的差额补足义务及约定情形下的债券回购义务,并提供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信达证券与深圳钜盛华签订了债券展期协议,同意标的债券延期。随后,南宁市富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天投资”)与信达证券签订《补充质押合同》,约定富天投资将其持有的部分南宁百货股票质押给信达证券。但由于部分拟出质股票被第三方司法冻结,双方最终仅就部分股票办理了质押登记。

  因华利通、中山润田和富天投资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足额股票进行质押,已构成违约。2021年11月,信达证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华利通和中山润田回购信达证券持有的全部标的债券,并向信达证券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97,140,821.92元(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2)确认信达证券对富天投资所持有的南宁百货15,887,831股股票享有质权,并有权以此就第(1)项诉讼请求优先受偿;(3)判令华利通、中山润田和富天投资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已于2021年11月正式立案,因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额已超过1亿元,案件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北京金融法院管辖。截至目前,本案尚待法院开庭审理。

  因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兑付“2015年公司债券(期)”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金及利息,信达澳亚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公司债券(期)”本金214,585,000元、利息12,538,818.85元(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及违约金,支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金65,765,000元、利息3,756,064.37元(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及违约金,以及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要求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喜、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2月7日判决信达澳亚胜诉,由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一审判决生效。信达澳亚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予以执行立案,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此外,因宜华生活及相关主体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追究宜华生活及其他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主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的诉讼,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为137,262,610.1元。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6日予以正式立案。目前,本案待法院审理。

  信达证券于2013年承销了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格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3博瑞格”)。2013年4月18日,新时代信托代表“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认购了债券面值人民币6,700万元整的“13博瑞格”债券,并于2013年4月18日支付认购款。2014年4月,博瑞格公司未支付首期利息,“13博瑞格”债券发生违约。2015年3月11日,发行人因在承销“13博瑞格”中小企业私募债过程中对债券发行人和担保人的尽职调查、持续关注和跟踪存在一定瑕疵,收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对信达证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2015]6号)的自律管理措施。截至目前,“13博瑞格”债券本息尚未兑付。

  2022年7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案件起诉材料,新时代信托认为信达证券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债券承销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上述三家机构提起诉讼,诉请上述三家机构共同承担新时代信托受到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合计约1.39亿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件尚待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

  信达证券的控股股东中国信达已就前述诉讼案件出具承诺函,承诺“若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愿意最终承担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担赔偿责任导致的全部损失。”

  由于信达证券就“平安银行是‘13博瑞格’的受托管理人”事项被认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的风险较低,目前无法确定该未决诉讼为公司的现时义务,且无法可靠地计量该义务的金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该未决诉讼无法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除上述披露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在前十一个案件中,公司均作为原告、债权人参加诉讼,不存在预计负债。部分案件中,公司已通过处置担保产获得受偿;针对未受偿的部分,公司也已相应计提减值准备。在博瑞格债券纠纷案件中,信达证券就“平安银行是‘13博瑞格’的受托管理人”这一披露信息符合实际情况,被法院就此事项认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的风险较低,并且信达证券控股股东中国信达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最终承担信达证券因该案件承担赔偿责任导致的全部损失。因此,该等案件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数据及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上述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